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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王女士的言论(专自文学城)
重要声明      
 文章来源: 爱国无罪 于 2005-02-27 11:57:16     
  
  
  
 对于王女士在伊尔梅瑙大学春节晚会上的言行和事后的表现,我们强烈要求她对此进行公开道谦, 
否则,每一名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将有权依法对她进行起诉. 
一. 如果她还具有中国国籍的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法律条文,在未来的某个日子里,原告代理人将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在德国的言行提请诉讼,并有如下要求. 
1.要求王对她在晚会上的台独言行公开向伊尔梅瑙大学的中国学生道歉,同时在相关网站和论坛做出必要的澄清和道歉. 
2.由于她的台独言论已经深深的伤害了每一名有良知的中国学生的民族感情,原告代理人将要求她为此做出必要的经济赔偿.所得的经济赔偿将全部捐献给中华慈善总会. 
3.对于她的台独言论,原告代理人将要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是否已经或可能进一步从事台独活动,并构成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定. 
4.在起诉书递交同时,原告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通报中国驻德国大使馆. 
 
二.如果王已经入德国国籍. 
原告代理人将相关的录像及材料递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王在德国的台独言行,肯请中国有关部门对今后王去中国进行严格的入境审查,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加以限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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