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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的建立将是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指出,物权法强调的是保护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保障人基本的生存和发展,保障基本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这部法律将引领中国走向「私法」时代,开启民众的维权意识,未来将给整个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带来深刻影响。人在德国 社区: n9 U5 L%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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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公法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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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w3 i# S- l5 p+ f; K/ W人在德国 社区从法律的分类看,公法是关乎国家稳定的法,其要义在於防止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利益的侵害;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其要义则是私权神圣,强调的是个体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个体义务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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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 b6 g6 S' A作为一部普遍适用的私法,物权法试图告诉民众:合法地属於你的东西就不该被别人乃至国家随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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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P% W/ a0 {) h; a如今谈起物权,总会提及西方的法谚-「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此类指徵私法的法谚,从未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相反却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说,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私法精神的缺失。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自然经济、家族制度和集权政体造就了中国公法的极度发达,传统伦理向来有「先社会后个人的整体精神」,孕育出的是以集体本位、国家本位为基本精神,而无视个人、否定个人的社会文化。: w; O! O V: h( K4 ]7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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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上维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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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国家本位观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民法通则》的制定为中国私法的发展打开了「缺口」,私产入宪体现出个人权利的彰显。然而这种硬性制度上的改变,短期内也并未产生中国的私法精神,自发的公民社会建设较为迟缓,行政权仍倾向於干预社会,正基於此这部引领中国走向私法时代的物权法影响重大。' q' ]; I2 @* p( i"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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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能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在政治上,全面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意义在於,它推崇人本理念,从根本上维护人权,有利於国家权力的运用真正落实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之上。5.35.249.649 Y. G, ~$ i+ Z
b0 _1 A' C# f. r有关专家指出,物权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必须依赖个人本位、权利优先、自由平等的私法精神的支撑。物权法的实施必将重铸中国公民的私法精神,并进而生成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为价值取向的理性文化即私法文化,启蒙民众的维权意识。3 W$ Z- R% T' j-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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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5篇19章247条3 N4 j! U' M1 \5 z* o
. S1 Y4 O- Y0 C' E人在德国 社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明日将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关於《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此间人士预料,《物权法》草案将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据透露,目前的草案共有5篇、19章、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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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分析人士预料,由於中国的物权制度与西方有所不同,因此《物权法》草案将强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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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j3 k, Y3 y. y# U# X, E, v5.35.249.64但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确保,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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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公有经济主体地位$ j5 N% ?1 a( _" S: Q1 y
8 z" J7 [% \7 @5 _! t6 a# n熟悉《物权法》最新草案的分析人士指出,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需求,《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产权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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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於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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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 y! Z, n$ T7 H( ?: {: O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草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甚至还详细到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都作了规定。* D% X2 T5 A; M$ H
! V! U) V( y& e4 F人在德国 社区针对现实生活中徵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草案料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补偿费等费用。」违法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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