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107660
- 威望
- 41024
- 金钱
- 6
- 阅读权限
- 130
- 性别
- 男
- 在线时间
- 3126 小时
|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 E1 Z$ j6 Q* G; I& |5 e) i0 `$ C" j8 h. J8 {1 g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3 ^- F6 L6 I' p% O7 y! n0 \
; K' Z, R+ }2 G 国外有相关法律
0 s" ~' g* j% A) l& m5.35.249.64
' ]0 e2 I2 C+ B5 A. Z人在德国 社区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 C6 H9 m& \6 O, k/ w
4 O9 N6 g5 R; v; K5 w" f5.35.249.64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 f* o- t2 o' G. y. {# E0 d4 X3 g1 \/ d4 j
众专家意见不一
; G' f D! [- I2 D |5 {& B- y4 y* {% j9 d5 [' `6 K/ }+ u* c& C; H9 ]1 i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 _: T3 c6 {3 _* u2 a X5.35.249.64 Q: b7 k# Q7 e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4 a/ o" t! B9 P
: U( F' }( q4 f, u" f5.35.249.64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 a/ |4 N$ M0 b
+ i# Y8 h8 q+ M; Z& n人在德国 社区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
-
-
recht.jpg
(105.66 KB)
见死不救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