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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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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坚的回信
各位同仁:. A/ s# J3 p3 J-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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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在为做好诉讼准备而努力,没有太多时间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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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于德国法律有些误区,特别是一些同仁身边各种身份的德国人都有些这样或那样的看法,但都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不少甚至是极有误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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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x: d; f" o% o) ?其实,我准备走的诉讼之路是考虑了最糟糕的经济状况和没有律师代理情况的,即使这样,我们也有希望把至少一审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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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费:由于目前所需采取的法律手段是提出刑事举报和刑事处罚申请,不需要任何诉讼费用,只需要等待检察院的回复,看其是否受理,对明镜进行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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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位最迟在下周一将刑事处罚申请寄到汉堡检察院的人才会在一旦检察院正式公诉明镜后,自动取得获得附带民事补偿和经济赔偿的资格。任何人没有及时递交刑事处罚申请的人,从其他三项罪名中获得关联民事赔偿的可能性比较小。任何现在递交了刑事举报、刑事处罚申请和附带民事赔偿申请的人,可以随时撤回刑事处罚申请或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或以后随时退出刑事诉讼。所以,这几天如期提出这三项申请书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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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方式和程序预览:由于仅仅以新闻法为依据出发控告明镜属于民事案件,一方面成本高,另一方面最多只是获得对方给予刊登回应声明,或对方接受刊登更正、补充说明、给予经济赔偿等,给对方的惩罚并没有真正的分量。而且,通过民事途径,获得相应的补偿措施和金额的难度相对对通过刑事诉讼来说大得多。5 |& T W$ r' u8 Y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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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明镜此次行为太过火,其文章中有太多不实报道和侮辱性言论,触犯了德国刑法典中多种罪名,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次较为容易回击的机会。如果我们按照目前的计划及时提出刑事举报和刑事处罚申请,并且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3和404条一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我们不仅是不需要请律师就能行动起来,而且先是很省钱的,最后如果打赢,所能获得的补偿只会比通过民事诉讼多,而且容易获得,因为以对方触犯刑法为依据,获得补偿的法律条件就简单得多。2 c1 n1 D. @! {9 A! i1 Z9 C
n! Z8 o$ Z! J; D/ Z$ d目前走刑事诉讼的路也是最简单的,大家都不需去汉堡,只需要我们每个人或社团最迟在周六挂号寄出我们属上了各自姓名、通信地址、签了名的刑事举报和处罚申请及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以保证使其最迟下周一寄到汉堡检察院,那么,我们刑事控告明镜的四种罪名中仅有三个月追诉期的侮辱和诽谤罪就不会因为过期而无法起诉对方了。至于其他三种罪名,时效还不会很快过,我们目前的时间紧仅仅是因为为了保证能够追究对方侮辱这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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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举报,只要提出的嫌疑理由充分,检察院有义务开展刑事调查,我们还挺省事,可以从容地做好最坏情况的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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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 o2 a( ~$ t, X( W Q5 @7 H人在德国 社区如果汉堡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不充分而不受理,他们必须给出具体理由,这就有利于我们对症下药地研究回应策略和法律规定,一旦对方是无理拒绝受理的,那么,我们就更加占据道义的上风。而且我们可以向汉堡总检察院提出一次Beschwerde,争取其接受我们的抗诉,责令下级检察院受理此案。同时,这样能争取到一些宝贵的时间,可以加深我们对此案的研究,争取更多的媒体和经济支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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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总检察院拒绝驳回我们的抗诉,那也仍不是失败,只是意味着就侮辱罪需要采取私诉途径进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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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9 w( i- A2 d+ q* r$ @+ o$ W7 ~私诉程序我已经有基本研究和准备,每人只需预交30欧元庭审费,汉堡相关的有管辖权的区法院就必须受理。然后进入一个调解程序,要预支并不高的调解费,调解无果的话,才开始正式的私诉。这种诉讼不影响获得任何合理的民事补偿措施和经济赔偿。0 r. E/ a! o }( b, q$ e5 U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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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所提出的刑法典第104,130和166条罪名,检察院除非认为犯罪嫌疑不足而终止调查,否则,这三种罪都必须是检察院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没有私诉。公诉中,我们将可作为受害者以Nebenkläger形式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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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104条侮辱外国国旗和主权标志罪只有在当中国与德国目前存在互相保护国旗等主权标志的条约的基础上,才能得到追究。/ X2 b: Z0 Y( W7 Z* ?, f0 l/ i5 C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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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德国法律很复杂,大家千万不要轻信道听途说的意见,误认为德国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等是无限自由的。其实,德国许多司法解释和案例都明确指出,这些基本权利是受到一定制约的,特别是在基本法第一条第1款保证的人格尊严或其他人格权利面前,如果一种言论或新闻报道事后被证明是虚假的事实声明,或是纯辱骂性的、或实际上严重侮辱了他人或当众降低了他人的人格,那么,这种言论行为就不再享有自由,违法者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这也是为何我一再提醒大家,人格尊严是最高基本权利的原因。具体许多法律规定和解释我们以后有机会的话,我可以通过讲座的形式给大家做一个基本的介绍。0 W5 s- F8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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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主体:此次最好是以个人名义签署此申请,这是因为牵涉到四类罪名中的侮辱罪,侮辱罪按照德国法律是侵犯和降低了他人人格权利的一种犯罪行为,而个人尊严被认为只能由个人作为权利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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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是否具有类似自然人的人格权,案例中有分歧。所以,社团如果出面,只有把握对于刑事控告中除了侮辱罪、诽谤罪以外的其他三种罪名成功提出刑事举报和附带民事赔偿,不过,放弃尝试的机会是最可惜的。而且,社团出面主要还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一是尝试一下程序,积累一下经验,二是做给媒体看,所以,对社团为主体进行的诉讼必须有一个现实的估计。一般社团章程都会有规定,社团进行诉讼前必须有一个董事会决议,同意社团进行一项诉讼,那么,该会的法定代表人,例如主席、董事长等,就是全权代表社团进行诉讼和应接他方诉讼的人。所以,大家必须抓紧做出CASD e.V.是否以自身名义提出诉讼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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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1 g& [# p+ K, e% E5 ~为不至于使同胞丧失其可以享有的诉讼权利,我建议大家马上发动有诉讼意愿的会员个人或其他学生、学者、华商个人下载我们的申请书,更改一下信头姓名、地址,签上自己的名字,挂号寄出,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不会因为自己的不作为而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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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行榜样诉讼的考虑主要是,有不少华人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薄弱,所以对提起诉讼有不必要的顾虑。所以,我们至少保证有几个相互比较团结的核心人物来打这个样板诉讼,打赢了从名义上也是极有价值的。这一点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对媒体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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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克姆尼茨大学的五位同学,并非只有他们才有胜诉把握,其实这是一种误导,明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所谓的集体侮辱行为,这样,不需要明镜明确点了某人名字,或直接侮辱了某人,也不需要明镜认识某人,凡是属于被明镜侮辱了的集体的任何一为成员认为自己被侮辱了,都有权提出诉讼。我们与克姆尼茨的五位同学的唯一区别在于,他们被侮辱的程度更为直接、更为严重,所以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但是,任何人不能代替别人提出诉讼和赔偿要求,所以,这些同学由于受到大学的影响,过于顾虑采取维权行动,至今自我闭塞,对自己实际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不真正了解,而且不知道或不相信国内媒体的力量是最能够为他们提供保护的力量的,导致可能自己放弃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这是很可惜的。但是,我认为,我们应当坚持每个人从我做起,不强加于人的维权原则,而且他们五人不行动并不影响任何其他人的维权行动和胜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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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 l x: ?. i; r3 g$ r(5)诉讼法律依据和内容:请各位仔细阅读本人准备的申请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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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3 y+ W B7 z1 I. t' j注意:各位愿意加入起诉明镜及其相关人员,可以拷贝此份申请书,将上面的申请人改成自己的名字、地址,在申请书最后签上日期、姓名,然后挂号寄给申请书上给出地址的汉堡检察院,建议最好同时按上面的传真号将此申请书传给汉堡检察院。请务必保留好挂号信存根和传真发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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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_5 K g( d1 p6 }- t9 q% k人在德国 社区周坚2007年11月22日星期四写于德国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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