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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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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之争已经超越了法理争论5.35.249.647 p- j" e7 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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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是审议通过一系列立法提案,其中在社会上引发重大争议的《物权法》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这部被外界称为“私有财产法”的提案如果获得通过,将是中国1949年以来第一部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的专门法律。人在德国 社区0 ]' a2 b f+ V5 @9 Z: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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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3月8日星期四被提交给中国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审议。这部物权法草案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到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到七审,成为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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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9 @0 F" `) ~9 y, }/ X( a: P5.35.249.64*中国前途命运“最危险的时刻”* _- o, |8 m. G( j; R
/ |& A/ H6 D" L- f) i3 u! m6 j0 P5.35.249.64自从2005年《物权法草案》面世以来,反对的声音就不绝于耳。最近的一次反对浪潮是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开幕前夕的三千人联署行动。在联署签名的3千724人中,有退休副部级以上高官近30人、退役解放军将领十余人、以及中央党校52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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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行动的发起人之一、国家统计局前局长李成瑞在接受中国时报采访时指出,中国的前途和命运现在已经真正到了“最危险的时刻”,特别是国有资产被大规模侵吞,私有化导致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各级官员贪污腐败,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保证。李成瑞说,现在这一切“都集中体现在他们要强行通过的这部《物权法》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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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首次把确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纳入民法细则,在共产党执政的中国引发社会争议是可以预见的。新的财产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经济利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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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法律承认改革开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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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b+ S& j7 ?7 J5.35.249.64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许平在接受中文部记者采访时说:“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我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是历史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我觉得应该有一部法律来承认改革开放的结果,承认多种经济成分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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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保护不义之财*7 \4 s3 w9 m( T1 M! j( k
2 ]+ f% [. c6 V4 V, e, ~但是,辽宁一位具有近60年党龄的退休干部却持截然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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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4 h1 \0 P5 q4 ]# _5.35.249.64他说:“我非常担心,我们的底数是不是搞清楚了,究竟有多少人发的是不义之财。如果把这些人的财产加以保护,那我们国家的损失可就太大了。”( L( v q& J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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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得到执行令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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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民营企业家熊兆宽关心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能否得到贯彻执行。他说:“你要知道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制定的法律可能是全世界最多的,但是,在执行起来确实比较困难;况且有些法律本身就有矛盾,执行起来就更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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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中国特色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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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5 ^7 @8 K* L% O" g记者注意到,即便是最激烈反对《物权法》的人也并不反对这部法律所体现的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他们反对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有财产,尤其是过去20多年改革中出现的化权力为资本、非法攫取国有资产、以及官商勾结通过种种巧取豪夺的手段聚敛的所谓私有财富。5.35.249.645 J8 M) K$ N% ~% ~
$ X& [' [2 T" x$ C威斯康星大学政治系主任爱德华.福里德曼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央政府很清楚,过去10多年来大部分农村抗议活动都和财产有关,通常是由地方腐败官员引起的,他们攫取公共财产,用于投机和开发,不给失去财产的农户以适当的补偿。”, m; p, m% _/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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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里德曼教授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资料指出,权力化为资本的现象在中国达到惊人的程度,在中国的3千220名个人资产超过亿元的富翁中,竟有2千932人是共产党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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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营企业家熊兆宽以“原罪”来形容以不法手段发家致富的一些新型资本家。他说:“主要指的是过去改革开放第一阶段那些投机倒把、走私、偷税漏税这些人。他们发家致富的第一桶金或资本原始积累靠的就是这些,国内称为‘原罪’。这种‘原罪’要不要清算,国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要对原罪进行清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原罪可以一笔购销。目前看来是第二种意见占上风。”8 ]- K* {. M+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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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人士指出,制定《物权法》本来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中国特有的国情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专家认为,目前《物权法》之争已经超越了法理争论,扩大到意识形态和社会问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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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期待《物权法》早日通过,他对中文部记者表示,左派教条主义的意识形态攻击不值一驳,迟早要被社会发展所淘汰;而更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过于悲观,低估了《物权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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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他们简单地以为,保护私有财产在目前的情况下就是保护贪官和权钱交易,我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这种推理有许多漏洞。简单说来,公民财产的切实保护对于弱势群体、对于穷人或财产不多的人来说会是更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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