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闻] 瑞士两名中国学生杀人案维持原判

2001年底,4名在瑞士宾馆专科学院读书的中国学生杀害了一名中餐馆老板。法院判决其中两名主犯长期徒刑。现在,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联邦法院认为,罪行清楚,行为凶残。
  b2 N4 d. E& t1 O/ w2001年圣诞节期间,瑞士阿劳(Aarau)一名中餐馆老板被几名中国学生杀害。阿劳高级法院后来认为,出于抢劫目的而凶残杀人,案情属实。该法院判处其中两名中国学生各16年徒刑。现在,瑞士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完全驳回上诉,认为阿劳高级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 ~1 }% E" c7 b2 Z( ?" h5.35.249.644 N4 o. R$ j+ ~$ o; V
事情发生在2001年12月25日。参加这个行动的有4名中国人,都是当时卢塞恩(Luzern)宾馆专科学校的学生。其中一人曾经在阿劳的中餐馆中国城实习过。他们说,一开始他们只想袭击那名中餐馆老板,抢走当天收入的现金。但在行动开始前,他们决定要杀死这位老板,因为他们担心案情暴露。4 E9 \  b7 l$ t: u' X  Q0 C
) }. M- p# F* s. K! B+ ?, m/ T( n
当夜1点半的时候,那位老板从餐馆侧门走出。两名中国人把他强押入他的汽车里,这两人轮流用刀扎他,最后用刀抹了他的脖子,导致这位老板失血身亡。
; {: ?; D& {/ J! S$ y  z: y8 d' d8 z5 T& r4 U
去年6月,阿劳高级法院判处这两名主犯各16年徒刑。两人通过律师向联邦法院上诉,说该法院任意判决,没有正确地陈述事实。其中一名主犯还提出要改判他故意伤人致死罪,而不是谋杀。人在德国 社区3 c( W6 h' g, N
5 p) F+ H+ e  R1 c
座落在洛桑的联邦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1 }4 |; }6 h. g8 W' |

* q! Y" ~- O( a+ ?此事当时中国媒体有不少报导。现摘录当时北京青年报一篇报导中的内容:9 H! Q3 d* P% ]: `" y
人在德国 社区, t+ |9 Q- `& C( d
“2001年12月25日凌晨,平安夜过半,圣诞将至。在距离苏黎世不远的瑞士小城市----阿劳,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被害人身中数刀,喉部被割断,陈尸于自己的汽车内,杀人凶犯被警方当场抓获。死者是当地某中餐馆的华人老板,凶犯是一名来自福建的中国学生,现在瑞士卢塞恩某私人酒店管理学校学习,今年只有 17岁。因涉嫌此案被警方拘留或通缉的另外6人也都是中国人,其中5人与凶犯来自同一所酒店学校,年龄在21岁到26岁之间。
2 d" G9 @# |: |人在德国 社区
3 Y% k2 d1 I: k9 K1 V5.35.249.64“据当地媒体报道,事发当晚深夜1点半,客人散尽,餐馆打烊,老板N先生收拾东西准备回家。这时,住在餐馆楼上的一位住户突然听到楼下传来激烈的争吵声。推开窗户,只见后院停车场上,几个陌生的年轻人和N老板扭打做一团,N被推入汽车,随后两个年轻人也钻进车内,关上车门。这位住户立即打电话报警。一辆正在附近巡逻的警车得到消息,几分钟之后赶到现场。
5 {  H2 d& T$ O2 O( k9 J3 C  p7 o5.35.249.64
3 j+ m& T$ }  @1 C( f" W“一名警察冲到出事的车前,打开车门。只见一名年轻人坐在驾驶座上,手执匕首疯狂地刺向副座上的N老板。后者倒在座上,前胸浸满鲜血。在警察“住手”的高喊声中,凶手挥刀割断了被害者的喉咙,随后冲出汽车,挣脱开警察,夺路而逃。在追赶过程中,警察开枪击中疑犯腿部,将其抓获。”# X. X: @5 X' }

0 g0 {& ^9 _6 _4 U4 @" ?从这个过程看,又不象光是“抢劫”那么简单。那个学生在警察赶到时还挥刀杀人,象是满腔仇恨的样子。) E" b' y. l0 e( ]; B: d
3 P% o) R! O' @* R$ N/ U
笔者找到一些当时瑞士中国学生留下的贴子。有个标题叫“我们中国学生与XXX不共戴天”,贴子内容已被删除。还有一篇贴子写着:“中国城老板现在还在不停的这么着我们的中国学生,现在他的日子过的还是那个样子,你们不知道么。……都是一样的黑,大家不要去那个地方打工,除非走头无路。可以去体会一下子。老板还是给饭吃的。”/ e" m* b8 f# U5 I
7 d4 I- l' V* h. x
可是,即使是“不共戴天”,就应该杀人吗?没有法律观念,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案发以后,中文媒体的报导几乎再也找不到了,包括去年阿劳高院判决一事。现在瑞士联邦法院的最终判决,只有一些瑞士媒体作了报导。然而这件事情,是不应该被轻易忘却的。这个案子发生的时间已经是几年前,但现在最后结案时回过头来看,还是有许多东西值得深思。$ U7 k/ v% b; S. c4 T  q

( U  z) E( w% v4 G6 a5.35.24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