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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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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8 t7 X% V. l, |, g! A- j人在德国 社区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5.35.249.64! \- L( [ `8 P0 v- {
" ~0 r# @, ^& K) e& Q( T9 j) X人在德国 社区 国外有相关法律: Q7 P3 G& l7 L: C5 i4 K
0 b* G1 p6 X3 N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5.35.249.64( L) W; x, v/ n0 v
4 a+ o$ @) e% F( |' A2 N# g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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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x" z* @ }/ D3 o& T* T8 m人在德国 社区 众专家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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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8 X; j# k6 Q' p0 M* C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人在德国 社区9 P0 M2 T% x! d5 [) Y/ |
' y; N+ I2 O/ {! y, y5.35.249.64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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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3 J3 Y7 U- N+ M# J0 ~5.35.249.64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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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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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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