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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Y" Q" g$ a. z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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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 `+ E( w5 G' a( [" x
人在德国 社区0 y2 `/ U; {+ {2 K% U# X
国外有相关法律2 _% z8 \0 v( j& v& R
i! p" c _3 G2 `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5.35.249.64: m; \4 T3 [7 @8 G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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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人在德国 社区/ P# o# A) y! m) a8 @
6 u1 x* {% S2 d1 D4 A- K. [ 众专家意见不一% ~+ ^3 r7 y0 K. n6 y
5.35.249.640 k( w/ ?" V9 [3 z, P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l W, l; {7 U3 ~- {6 ^ \. ]
$ K9 [. d) f& P; Y5.35.249.64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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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x. U4 { D. \2 H" z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q0 @8 y1 r' B
2 x8 w; @6 J# T7 t/ s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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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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