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u3 k9 s' p. [6 K6 {还可能有朋友说,即便真到这个时候,制宪过程也将是各派政治力量博弈的场合,新的政体方案的确定很可能是胜者意志或政治妥协的结果,学者的努力未必有什么用,何必空忙活一场?此言同样不妥。- A) Y4 }6 u9 Q0 U" z; Y
0 z- k M; t- C; Z7 a$ q! j纵观世界各国宪政历程,制宪表现为胜者意志或政治妥协结果者,确实大有实例,但各有其背景、成因,而且,这种制宪结果往往并非该国制宪的最佳选择。民国时代的“五五宪草”,体现了老蒋的揽权要求;叶利钦时期俄罗斯的“超级总统制”,折射出“府院之争”对俄罗斯制宪的深刻影响。$ ^& p# }6 z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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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都说明,有权力意志渗入的制宪过程往往不是一个科学的制宪过程。同样道理甚至可以用于“议会制宪”:一些进入实质转型的国家往往由新的大选产生的议会进行制宪,但议会制宪有一个大问题,即制宪结果反映议会中强势政党的意志,结果同样未必科学,未必真的适合这个国家的需要。1974年希腊转型时由新民主党主导制定的新宪法就被证明是一部“独裁宪法”,12年后的1986年,这部宪法不得不做出修订。 V. e5 D9 S9 T,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