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6 @; A) r7 x1945 抗战结束后,蒋介石再不能拖延民主的许诺。虽然和GCD尚未谈拢,国民党还是联同青年党、民社党单方面召开了“制宪”(1946)国民大会,并进行“行宪”(1947)国民大会代表的全国选举。 " n' @0 d2 q+ S: n# c/ @! {* p X$ H! @$ k
“制宪”国大代表,顾名思义,选出来就是制定宪法的(当时已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制宪国大是1946年开的,大部分代表却是10年前“五五宪草”宣布后选出的。但本该1936年召开的国大却由于西安事变和抗日战争推迟了十年。到1946年召开时,又补充了近三分之一(700人)的各政党推举人以及“社会贤达”,其余仍是十年前各选区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制宪大会在1946年12月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后,就该“行宪”,即在全国选举“行宪”国大代表,并通过这些代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行宪”国大代表名额按县分配——每县选出一人、人口超过百万的县选出两人,然而却限制了候选人的资格,必须要由党派提名,否则要“经500名以上选举人(即选民)之签署”。 ' \% k. T5 X* w(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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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发表了很大度的讲话,说:“选举必先推社会贤达与友党提名的人士,而后及于本党党员。这一点特别重要。这次国民代表选举的结果,如果本党同志只占半数,则可以说是我们的成功,若是超过半数甚远,甚至占百分之八十或九十,则是本党的失败,而非建国的成功。” 6 C; U2 v+ o5 m/ q/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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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时间: " ^* m; u) z7 O2 }( F8 o/ v$ w* b3 ], k# F
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三千多名制宪代表(即国民大会代表)所订定中华民国宪法开始施行,依照宪法,立法院立法委员必须由人民以直接选举方式选出,因此,中华民国于隔年的1948年举行了中华民国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由于幅员广阔,该选举各省并不完全相同,约略是在1948年的1月21日-1月23日期间举行。 . \9 t4 G4 `9 U. ?/ a $ o# c9 u7 i! ]( b3 x4 H! s# o, v5 o( b
选举方式: # T ^& Y7 G: B* S1 _% A
" j7 J. u3 r, V6 B2 p; b+ a# g) I在当选名额方面,1948年立法委员采区域,职业,以及自治民族三种方式。其中区域立委占绝大部份。其中,各省与直辖市选出者,该地区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选出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比较特殊的是,当选者有其妇女保障名额设计,除此,称为自治民族区的蒙古与西藏也共选出6位。另外还有工业团体,教育团体,劳工团体,华侨团体,也都是由具有相关资格的选民直接选出其立法委员。经核算后,当时公民数为4亿7000万人的中国,共预计要在此选举中,共选出773名立法委员。 7 J' y1 P; q# d: J6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