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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闻]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 总理可另提名两人 进入法律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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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月光
时间:
2007-7-1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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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 总理可另提名两人 进入法律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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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添成 陈颖佳 赵琬仪 陆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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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昨天通过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法案,放宽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 Commission)成员的人选限制,并由总理、大法官和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各提名最多2人加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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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委员无需是高庭法官或公共服务委员会成员,并由总统委任。虽然人选是由总理、大法官和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提出,但总统有权否决他们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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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总理兼国家安全统筹部长及律政部长贾古玛教授提出的修正法案获绝大多数议员赞成通过。不过,让总理提名委员人选的做法却引来工人党非选区议员林瑞莲非议,并对此表示“深切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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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认为,法律服务委员会具有聘用、擢升和调任司法官员的权力,加上现有两名委员之前已是经过总理建议而进入公共服务委员会,如果再让总理提名两人进入委员会,似乎会让行政力量影响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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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因此质问,在现有制度下,初庭法官已不像高庭法官一样获得终身任命,可随时被调任,如今宪法又有这样的改变,就算目的不在于削弱司法人员的威信和独立,公众又如何看待这样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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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兰妮(丹戎巴葛集选区)反驳林瑞莲的说法。她指出,法律服务委员会现有成员,包括大法官、总检察长、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高庭法官及两名公共服务委员会委员,都是由总统在总理的建议下委任,她看不出由总理提名两名委员和之前的做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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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古玛教授也驳斥林瑞莲的顾虑为无稽之谈,并指她的说法只不过是“让阴谋理论的幽灵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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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申,法律服务委员会的结构自独立以来从未修改,如今放宽委员会人数与人选的限制是希望引入具备私人企业和人事管理经验的成员,让委员会在吸引和保留法律人才上与时并进,能应付现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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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补充,总理所推荐的人选必须获得总统同意,而且总理的职责只停留在提名适合人选,获提名者进入委员会后必须慎重宣誓在自由、不受威迫或影响的情况下履行职务,并受法律约束,不能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未经授权者泄露委员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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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世界各国宪法的形式和司法制度何其多,但制度的公正取决于管理它的是什么样的人,因此政府的领导人选是重要的,因为这将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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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古玛说:“我们的司法制度被誉为世界首屈一指。我想告诉像林瑞莲一样质疑我国司法制度独立的人,现有的制度为我们建立了这样的声誉。只要司法界和政府能继续聘用这样的贤人,我们就能维持它的公正和廉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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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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