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从6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最大的兴奋点在于规定公务员不得包养情人。南方报业网发表长平的文章指出,这个大快人心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文章还反问:假如出现情人包养公务员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 j7 v* x# ~! d& ]4 ^% m8 n4 v , o1 W, Q1 b* x( L L u ]4 S
- d& }+ b7 X) L+ m ^8 @3 [! D文章说:包养行为本来古已有之,但是把它写进法纪规章,还是近年来的新鲜事。一直有妇女组织代表要求将「包养二奶」写进法律予以惩戒,但法律专家总是回答说,「包养」和「二奶」都不是严肃的法律用语。这一年来的地方行政法规,却越来越多地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海南把它和重婚罪相提并论,郑州则把它和「嫖娼」归为一类,用语都是「包养情妇」,怎么看都有些粗鄙,而且有性别歧视嫌疑,所以南京就羞羞答答地用了「干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这样的隐语,简直比「生活作风糜烂」还不如。到了国务院的规定里,大概也是经过斟酌,变成了「包养情人」,显然更合适一些,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包养」和「情人」这两个词仍然很有些含糊不清。 / N+ G) v9 o; ~$ I, b * l2 M) U0 ~% C#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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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意义上,「情人」的含义本来是比较清晰的,不过近年来,由于「性伴侣」、「一夜情」、「换偶」等观念和行为的搅和,这「情」字也就越来越淡薄了。尤其是「包养」二字往前面一挂,就跟「性交易」只隔著一层薄纸了。倒是「包养」越来越清晰,要不了多久,就可以成为写进法律文本的专有名词了,特指「提供生活费」并「发生性行为」这种事情。如果只是提供生活费的包养,那就是做善事或者养宠物;加上了性行为,就成了一种不道德的交易。人们熟悉的新闻中,有山东女大学生控告父亲包养二奶、广东女大学生包养协议曝光,等等。1 G7 q% [. P$ K) R: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