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k# u+ C Q- u- i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既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也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早已经深入人心,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如果还抱着“往上靠”的方式来办案,让人感到的只有匪夷所思。 9 o+ u* X2 F1 a' A) f. E. s # h* S- {/ o- E/ K- I2 Z- c 确实,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裸聊”,有伤风化,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伤害尤甚,应采取措施予以规制。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裸聊”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也不属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传播淫秽信息”,就不能用刑法来对“裸聊”者定罪处罚。这没有半点变动的余地,更不能随随便便“往上靠”。 6 Z# Q4 _0 Z3 M6 }; y* ] " p6 }( o& c5 h4 v: K! \7 s “往上靠”的思维,是典型的类推思维,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执法者可以用类推的方式来找“依据”。但类推的恶果是任意扩大了刑罚的范围,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所以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这成了我国刑法发展甚至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再用类推的方式来办案,岂不是逆流而动开倒车?& }1 \2 A; F" I& ?!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