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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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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委买通北京警察镇压老百姓
: E7 }$ K7 W) J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
7 L2 {$ F) `" @ R9 I- a* p- ]& h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4 [8 L0 H" P S/ T! \* k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处长、预审员、派出所所长、民警王鹏、張福明等。 : j2 J- c2 V f a' K
被控吿人;北京市劳动教养人员调遣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
7 N6 t& u& C* l/ {! @( E( y案由:大连市委,市政府买通北京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长、预审员与派出所所长、王鹏、張福明等,调遣处五大队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们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非法迫害身患重病(心脏病、一级精神病)残疾人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律。, z/ W: C# }0 A/ h, C
请求事项:
5 z3 A$ j* U- J" K) d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5.35.249.64$ \! D( m) Y, l. d
二、要求撤销2008年7月11日作岀(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 l+ \5 D( Q5 l! P7 \8 }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 n# ~- I! g9 \% r0 ]7 }
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拖着重病的身体,在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处冐着生命危险拦截温总理的座驾,依照《宪法》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有事找人民总理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权利,但被控告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以权代法、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迫害残疾人仇杰。刑事拘留后劳教一年,(要是正常人也只有是行政拘留10天)发送调遣处后,调遣处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在受到利益唆使后,对残疾人仇杰利用牢头狱霸四人进行24小时看管迫害,并且郑子恒亲自动手对仇杰实行酷刑,随后送往集训队想进一步加大对其人身和精神摧残。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告人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是强加给仇杰的罪名。5.35.249.645 f. D+ \/ @1 q/ s
据《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一级精神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发侵害。* `0 W9 T: B+ a. K* l5 ?
具状人:仇杰 联糸电话:13591399264 2010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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